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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0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外地客商到我县投资,调动我县全民创业的积极性,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如下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凡在泌阳县行政区域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无(含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以买断、租赁、承包、参股等形式,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盘活泌阳县内老企业的,均可享受本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凡引进的铁矿石、石材开采加工、机制砂、制砖项目投资额抵顶本单位招商引资指标任务,不再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三条凡引进金红石、含钾岩、天然碱开采加工和石灰石生产水泥等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优惠政策。第四条房地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研究优惠政策。第三产业项目和农业开发项目按照上级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对本地产业有较大拉动作用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优惠政策。


-二、土地政策
----第五条凡在泌阳县规划的工业集聚区内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500——1000万元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企业在依法按程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时,其征地各项费用由企业负担,项目建成投产后,县政府从该企业纳税中每亩返还企业6000元;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县政府从该企业纳税中每亩返还1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以通过一事一议、一企一议方法给予特殊优惠。
----第六条凡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对县财政贡献超过项目用地实际基本地价的,由县政府给予超出部分全额奖励。
----第七条企业经依法批准,可以租赁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作为工业生产用地。租赁期满后可以续租或改租赁为出让。允许外来投资企业以吸收建设用地入股的方式,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三、税收和收费政策
----第八条自企业投产之日起,5年内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县政府全额奖励给企业,第6年至第10年50%奖励给企业。
----第九条对外来投资兴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社会事业项目,实行“只收税不收行政规费”的政策,即只按国家税法规定收税,不收取本级政府的行政规费。


四、投资服务政策
----第十条外来投资企业由县中小企业服务局和县行政服务中心提供“一条龙”服务,协调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企业所需要的其他服务,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协助配合,不准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第十一条保障外来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应享有的各项权益和优惠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干预外来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外来投资企业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县优化环境办公室投诉中心投诉,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签批,县优化办负责督办处理。
----第十二条凡在泌阳投资的外商由县政府向其颁发“泌阳县荣誉市民证”和“泌阳县外商车辆通行证”,在办理各种证照时享有优先权,除涉及刑事案件外,执法部门不准对其进行人身、车辆、食宿检查;对持有“泌阳县外商车辆通行证”的车辆,除交通事故外,只纠章,不扣证,不罚款。


五、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工业项目或年实际纳税100万元以上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者,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按引进资金额的2%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县政府支付。
----第十四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或年实际纳税200万元以上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者,除享受资金奖励政策外,可以按程序一次性录用一名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且符合就业条件的直系亲属到县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就业。
----第十五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或年实际纳税200万元以上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者,除享受以上奖励政策外,是公务员的,县委、县政府给予嘉奖,年度考核可评定为优秀等次;是副乡科级后备干部的,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选拔程序、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后,提交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可提拔为副乡科级干部。
----第十六条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或年实际纳税300万以上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者,除享受以上奖励政策外,是公务员的,县政府给予记三等功奖励;是副乡科级干部的,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选拔程序、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后,提交县委常会议研究同意,可享受正乡科级待遇。
----第十七条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或年实际纳税400万元以上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者,除享受以上奖励政策外,县委、县政府授予其“泌阳功臣”荣誉称号;是正科级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符合副县级后备干部标准的,可优先推荐为副县级后备干部。
----第十八条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在此之前因招商引资,已提拔享受副乡科级待遇的人员,提拔前是副乡科级后备干部的,在以后干部调整或领导岗位有空缺时,经考核考试,表现优秀者可调整到实职岗位;提拔前不是副乡科级后备干部的,只享受副科级待遇。


六、附则
----第十九条对已落实奖励政策的干部实行为期一年的试用考察期,在此期间,凡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等情况的,一经查实,追回所得奖金,取消就业资格和对其奖励的有关职级待遇。
----第二十条对引进企业的资金和待遇等奖励,从企业建成投产税收累计达到30万元后,方可进入考核认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对外商投资企业,除执行本政策条款外,仍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全部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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