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7
中共正阳县委文件
中共正阳县委 正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正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深入贯彻县委十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学习沭阳经验、加快科学发展”活动,加快正阳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步伐,打造招商引资的“洼地”效应,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县委、县政府对《正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进行了重新修订。全县上下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把招商引资作为今后经济工作的第一抓手,抢抓机遇、迎难而上,掀起招商引资新高潮,下决心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取得新突破,为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提供动力源。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坚定招商引资的信心和决心,把《正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宣传好、利用好,以更加积极的态度,营造更加优良的环境,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力争通过政策的优惠和环境的优化,把正阳县打造成招商引资的洼地,力争在日趋激烈的区域竞争中谋得新优势,赢得新挑战,努力开创我县招商引资工作的新局面。现将新修订的《正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正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根据新形势发展需要,为加快承接产业转移步伐,强力推进正阳县工业化进程,促进正阳县经济社会跨跃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正阳县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章税收财政奖励政策
第一条 凡在正阳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有关部门予以落实。
第二条 凡投资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入驻工业集中区、投资强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业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从投产之日起,前2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由本县受益财政全额奖励,第3至5年奖励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前5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地方分享部分由本县受益财政全额奖励;第6至12年奖励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三条凡投资创办高新技术工业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前5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地方分享部分由本县受益财政全额奖励;第6至12年奖励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四条 凡投资兴办三星级以上的宾馆,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章 土地使用政策
第五条 凡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户正阳县工业集中区、投资强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业企业,通过招、拍、挂获得土地使用权,在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县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项目建成后经评估确认达到投资额度的,可享受土地成本价。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项目建成后经评估确认达到投资额度的,由县财政按土地成本价的50%给予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至1亿元、项目建成后经评估达到投资额度的,由县财政按土地成本价的70%给予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对当地经济拉动大的,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六条 凡享受用地优惠政策的工业企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终止生产经营的(破产、倒闭等)由县政府按原出让价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章 收费减免政策
第七条凡在正阳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有关部门予以落实。
第八条 凡投资兴办高新技术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免缴本县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章 服务承诺
第九条 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两个零接触”,即投资方与政府职能部门不接触;企业用地与土地所有权者不接触。招商引资相关手续由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协助引资单位代为办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边施工、边营业、边办证。
第十条 实行重点企业重点保护。对固定资产超过500万元的工业企业颁发《正阳县招商引资重点保护企业》牌照,实行“25天安静工作日”。
第十一条 实行检查准入制度。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报请县优化办批准,并填写《正阳县企业检查申报表》,经同意后方可检查。
第十二条坚持客商投诉必究制度。县优化办8919110全天候为客商服务,对客商投诉,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所有投诉案件确保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税收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县招商引资考核机构认定、税务部门出具证明,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受益级财政部门具体办理。
各单位引进项目,签订合同时必须到县政府审查备案后方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制定的有关政策与此文不符的以此文为准。
本政策由正阳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